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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丽娟因公安行政收费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丽娟,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同江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张丽娟因公安行政收费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丽娟上诉称:同江市公安局收取上诉人1100元鉴定费用,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裁定同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张丽娟认为同江市公安局收取法医技术鉴定费侵犯其合法权益,张丽娟提起的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条件。原审裁定认为张丽娟所起诉的内容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同江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柏审判员  李慧强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中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