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石安富与杨伟、杨启武、张培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安富,杨伟,杨启武,张培虎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012号原告:石安富,男,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杨伟,男,生于1985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被告:杨启武,男,生于1952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被告:张培虎,男,约5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与被告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安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黎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