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怀顺与汪柏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顺,汪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陈怀顺,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140号世禧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汪柏松,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778号墨玉县供销社小区住宅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陈怀顺与被执行人汪柏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00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合计200000元。因申请人已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新0104执3211号,现本案为重复立案,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怀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翁立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游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