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生。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民初0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事实及理由:韦某某脾气暴躁,打架斗殴,经常赌博,从未尽过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责任,认为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韦某某服判并答辩。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国栋(2014年1月20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处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国栋。2014年4月16日原告以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长期赌博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6月6日法院以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6年9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夫妻关系一直好着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愿登记结婚。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出现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综合评判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为了维护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陈某某上诉称,韦某某脾气暴躁,打架斗殴,经常赌博,从未尽过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责任,认为一审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韦某某一审未到庭,也未答辩,一审认定韦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关系一直好着呢”,属程序违法,其与韦某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改判。经二审审查,陈某某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一款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韦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8日两次答辩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