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622执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方、路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路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1622执字第7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方,女,汉族,1989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路章明,男,汉族,195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章明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