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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左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昆,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2000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左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医院创伤科家属休息区,趁被害人唐某某熟睡之机,从其休息的床位盗窃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后销赃获利1300元。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2500元。民警查获上述两部手机后,已发还被害人唐某某。2017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左昆在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某拉面店,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之机,从店内盗窃正在充电的玫瑰金IPHONE6手机一部。2017年3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沙坪坝区都市花园某旅馆将被告人左昆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所盗IPHONE6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邓某某。被告人左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左昆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左昆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予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