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小刚、韦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刚,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小刚,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韦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本院在执行蒋小刚与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小刚执行款356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茅梦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