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95年11月生于吴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96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银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敏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