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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484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仁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