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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谢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刑初491号自诉人程某,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万荣县,汉族,工程师,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诉讼代理人董筱宣、邵成珠,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工程师,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人谢某,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自诉人程某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人李某、谢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程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程某撤诉。审 判 长 刘 霞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于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继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