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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瑞峰、庄颖君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峰,庄颖君,安茂才,安广辉,杨荣花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6号申请人王瑞峰,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清河县。申请人庄颖君,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安茂才,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安广辉,南,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杨荣花,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申请人王瑞峰、庄颖君与被申请人安茂才、安广辉、杨荣花、清河县友联洗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瑞峰、庄颖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荣花名下两处房地产进行查封,一块位于清河县运河街北、太行北路西侧(房产证号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2××9第0126号)。一块位于清河县运河街北、太行北路西侧(房地证号城区字第0900203号,土地证号2××9第0130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瑞峰、庄颖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荣花名下位于清河县运河街北、太行北路西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2××9第012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杨荣花名下位于清河县运河街北、太行北路西侧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城区字第0900203号,土地证号2××9第0130号)。保全费5000元,由王瑞峰、庄颖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