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欧阳冬良与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冬良,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8行初9号原告欧阳冬良,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法定代表人陈添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泉,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冬良诉被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冬良以被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已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冬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冬良负担。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