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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钱海霞、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霞,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802号申请人:钱海霞,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7号。法定代表人:高锦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海霞与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海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63号地下车位,保全价值295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丰润区后卫金都小区63号地下车位,保全价值2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