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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8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8744号原告: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2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619126。法定代表人:赖军,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欧阳海坡,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诉讼委托代理人:黎鑫,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一社,组织机构代码57342752-X。负责人:张宜彬,该村委会党总支书记。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祥顺,重庆乐扬律所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月19日,双方向本院申请了两个月的和解期。2017年4月7日,原告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284元,减半收取4142元,由原告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傅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