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某帆、陈某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帆,陈某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23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廖某帆,男。 被告人陈某力,男。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帆、陈某力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帆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力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廖某帆、陈某力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廖某帆、陈某力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帆、陈某力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廖某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