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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苟洪春、张菊英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洪春,张菊英,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438号原告苟洪春。原告张菊英。被告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洪春、张菊英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洪春、张菊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洪春、张菊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苟洪春、张菊英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苟洪春、张菊英承揽。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