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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义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义田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宏帆分理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趁被害人魏某取款后未将银行卡从柜员机内取走之机,从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内盗取人民币5000元放入随身携带的手包内,又分两次从被害人卡内盗取共计人民币4000元,未及藏匿即被返回取卡的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当场索回被盗取的人民币4000元。随后,李义田趁被害人不注意,携带装有盗取的人民币5000元的手包逃走。2017年1月13日,李义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义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9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元系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李义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义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义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义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魏某(已发还)。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