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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正奎申请执行周晓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奎,周晓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奎,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珙县罗渡苗族乡。。被执行人周晓池,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珙县罗渡苗族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