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正奎申请执行周晓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奎,周晓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奎,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珙县罗渡苗族乡。。被执行人周晓池,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珙县罗渡苗族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