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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秀与白泽鸿、白斌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白泽鸿,白斌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101号原告:李秀,女,汉族,生于2002年8月23日,住武威市。法定代理人:李金全(系李秀之父),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6日,住武威市。被告:白泽鸿,男,汉族,生于2000年12月13日,住武威市。被告:白斌山,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6日,住武威市。原告李秀与被告白泽鸿、白斌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秀于2017年4月7日以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秀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泽鸿、白斌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撤回对被告被告白泽鸿、白斌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原告李秀负担。审判员  贾存奇二〇〇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