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永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星,局长。被执行人:陈永涛,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依据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行非执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永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永涛银行存款39120元扣划至临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