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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姜保全、陈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保全,陈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保全,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2016年11月2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柳志新、杨进,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波,男,1995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抓获,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保全、陈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王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保全及其辩护人柳志新、杨进、被告人陈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姜保全、陈波以借用名义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两轮摩托车骗走,随后将陈某某放于其姐夫租住屋内的车辆保险单、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偷走,于当日下午找到二手摩托车店,欲将该车卖掉。二手摩托车店主张某某收到车辆保险单、合格证等证件后,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告知需要提供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支付余款。被告人姜保全、陈波便乘车到陈某某位于奉节县白帝镇袁梁村的家中,从陈某某的母亲手中将陈某某的身份证骗走,随后在奉节县滨江国际A区大门处将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再次支付人民币1000元。至此,被告人姜保全、陈波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陈某某的摩托车出售。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33元。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保全、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保全、陈波系共同故意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保全、陈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各自提出是对方产生犯意;辩护人提出姜保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及已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姜保全给了陈某某2000元将摩托车取回,陈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摩托车转让协议、购车发票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姜保全身份证复印件。3、抓获经过、户籍信息。4、谅解书。5、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姜保全、陈波的供述。8、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经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保全、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保全、陈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请山的摩托车已被取回、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保全、陈波两人中谁产生犯意不影响对其诈骗罪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姜保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已退赃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意见,本院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保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保全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被告人陈波的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