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与何志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何志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郭应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新信诚物资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姜荣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邓雅婷,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志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7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处理并有生效判决,所以被上诉人重新提起诉讼,应当按照再审程序进行,故本案应当将本案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