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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吕XX故意伤害罪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平原村。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7年3月27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吕XX在二站镇平原村冯XX家玩牌时,与被害人李XX发生口角并厮打到一起,后被在场人员拉开。被告人吕XX回到家中取一把菜刀返回冯XX家欲找李XX,被大家拦下后将吕XX送回家。吕XX回到家中又从抽屉内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冯XX家,将李XX扎伤。之后李XX父亲李XX等人上前将吕XX手里的刀抢下来,后吕XX逃离现场。经肇源县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李XX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吕XX与被害人李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吕XX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1月29日晚8点30分许,肇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当晚在肇源县二站镇平原村吉星岗子屯冯XX家,被告人吕XX用尖刀将李XX腹部扎伤。接警后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工作,查明被告人吕XX躲藏在肇源县二小学附近,在排查到豪森华府营业场所时,发现道路有一行人可疑,上前排查时该人撒腿就跑,后侦查人员追赶并将其控制,经审查,此人正是被告人吕XX。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李XX、李XX、王XX、张X、吕XX的证言;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告人吕XX的供述;肇源县公安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X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