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睿远与胡新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睿远,胡新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537号原告马睿远,女,1996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胡新铂,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马睿远与胡新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马睿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睿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睿远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