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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睿远与胡新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睿远,胡新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537号原告马睿远,女,1996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胡新铂,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马睿远与胡新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马睿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睿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睿远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