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冯国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19号申请人:冯国强,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司昌林,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欣,经理。申请人冯国强诉被申请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国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冯国强自愿以其名下玉满城东片区酒店式公寓1号楼1单元121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冯国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治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