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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督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怀香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怀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81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彭怀香,女。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申请人彭怀香向申请人借款4700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遂要求被申请人彭怀香偿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怀香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700元及利息。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彭怀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