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党守森与李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守森,李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648号原告:党守森,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被告:李彩平,男,45岁,汉族,芮城县X乡X村。原告党守森与被告李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党守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守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炳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