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光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云,黄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曹光云,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长生,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曹光云申请执行黄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2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长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长生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光云与被执行人黄长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光云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