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长君诉董长明、董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君,董长明,董佳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619号原告:董长君,男,汉族,住林甸镇。被告:董长明,男,汉族,住林甸镇。被告:董佳,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董长君诉被告董长明、董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董长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长君负担。审判员 赵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锡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