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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长君诉董长明、董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君,董长明,董佳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619号原告:董长君,男,汉族,住林甸镇。被告:董长明,男,汉族,住林甸镇。被告:董佳,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董长君诉被告董长明、董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董长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长君负担。审判员  赵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锡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