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边海峰与郓城县申达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海峰,郓城县申达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459号原告:边海峰,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申达纺织厂,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申昭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海峰诉被告郓城县申达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海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边海峰负担。审判员 李文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