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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金环、康凯、宋金梅、杨树春、韩玉霞与富裕县富宏制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环,康凯,宋金梅,杨树春,韩玉霞,富裕县富宏制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环,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申请执行人康凯,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宋金梅,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申请执行人杨树春,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申请执行人韩玉霞,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富宏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李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字(2016)第2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字(2016)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