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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邱贤宝与大连市铭德书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贤宝,大连市铭德书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7号原告:邱贤宝。被告:大连市铭德书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向文阳,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邱贤宝与被告大连市铭德书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贤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