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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吴增苗与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苗,江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475号原告:吴增苗,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江海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增苗诉被告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增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增苗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晴?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