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吴增苗与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苗,江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475号原告:吴增苗,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江海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增苗诉被告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增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增苗负担。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晴?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