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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崔全绪与邵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全绪,邵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310号之一原告:崔全绪,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邵明光,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原告崔全绪诉被告邵明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崔全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