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淑勤与刘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勤,刘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57号原告:王淑勤,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英大保险公司营销员,住北票市。被告:刘学英,女,56岁,汉族,英大保险公司营销员,住北票市。原告王淑勤与被告刘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淑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淑勤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