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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淑勤与刘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勤,刘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57号原告:王淑勤,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英大保险公司营销员,住北票市。被告:刘学英,女,56岁,汉族,英大保险公司营销员,住北票市。原告王淑勤与被告刘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淑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淑勤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