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益亭、张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亭,张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陈益亭,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松军,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本院在执行陈益亭与张松军(2016)浙0282民初108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有775000元及相应判决利息未受偿。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161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松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杰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