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魏彬、郭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魏彬,郭美英,王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魏彬(曾用名郭卫彬),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现在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美英,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郭魏彬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章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上诉人郭魏彬、郭美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证人郭书良认可其借用郭魏彬的银行卡用于融资和放贷,其与本案有实质性利害关系,故应追加郭书良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才能确定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