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魏彬、郭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魏彬,郭美英,王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魏彬(曾用名郭卫彬),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现在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美英,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郭魏彬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章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上诉人郭魏彬、郭美英因与被上诉人王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证人郭书良认可其借用郭魏彬的银行卡用于融资和放贷,其与本案有实质性利害关系,故应追加郭书良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才能确定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