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爱珍与杨国俊、方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珍,杨国俊,方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30号原告:陈爱珍,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一:杨国俊,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市。被告二:方煜,女,汉族,1993年01月1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陈爱珍诉被告杨国俊、方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原告陈爱珍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爱珍负担。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羊容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