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海斯改光发建材商店与青格乐、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海斯改光发建材商店,青格乐,宝音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652号原告科左后旗海斯改光发建材商店,住址科左后旗。经营者:色汉其其格被告青格乐,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宝音图,男,蒙古族,无业。原告科左后旗海斯改光发建材商店与被告青格乐、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海斯改光发建材商店诉被告青格乐、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一并向原告送达和释明。但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到业务庭参加诉讼,且现按原告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