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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晶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226号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21号A座4楼。法定代表人高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彪,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姚晶晶,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开发区。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晶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车黄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