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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玉与谷凤红、谷忠良、谭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玉,谷凤红,谷忠良,谭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玉,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谷凤红,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谷忠良,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谭秀兰,女,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王国玉与谷凤红、谷忠良、谭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因需等待强制搬迁公告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黑052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