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巨轮、丁晓翎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轮,丁晓翎,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剑勇,张晋,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巨轮,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丁晓翎,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巨轮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剑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剑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剑勇,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张晋,女,汉族,1978年1月3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70年1月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剑勇、张晋、周勇邮寄送达(2017)云05执恢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巨轮、丁晓翎现金及房屋总值人民币27865980.00元,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巨轮、丁晓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00529.50元、执行费人民币95266.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依法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发出(2017)云05执恢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周勇持有云南聚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13%的股权,认缴金额人民币338.00万元进行查封。现由于执行需要,本院决定对周勇持有云南聚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的7%的股权,认缴金额人民币182.00万元再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勇持有的云南聚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xxxx)7%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