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郭红光与刘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光,刘国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965号原告:郭红光,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继玉,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国才,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郭红光与刘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郭红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红光承担。审判员 贾清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