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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省新粤美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新粤美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新粤美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30号1幢A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林金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新粤美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新粤美多种经营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663839.3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反诉受理费5073元由被执行人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和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