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西大街支行与刘仙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刘仙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96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莉,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瓦窑村25楼2门1层东。被告:刘仙芳,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力公司神木供电分公司员工,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草地沟组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与被告刘仙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4元,减半收取计65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