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尧,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2行审24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亚 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 一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