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7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游代安与吴金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6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游代安,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裴,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金扬,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游代安与吴金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176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吴金扬名下账户存款285万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游代安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游代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吴金扬名下账户存款二百八十五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