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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古小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古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89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古小芳,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古小芳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2499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2499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王有安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毛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