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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林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林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10号罪犯许林杰,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林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林杰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许林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2029年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林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折算为3600分,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林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林杰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林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