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磊与邱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邱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372号原告:王磊。被告:邱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磊与被告邱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